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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营业执照分享:注册专用权质权登记变更审查规则
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商标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标字第【2009】第1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结合《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变更申请进行审查。
第一章 申请
第一条 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提交质权登记变更申请。
第二条 质权登记变更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变更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应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书式,打字或者印刷,内容完整,页面清晰,更正或改动处应由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必要时(涉及金额、期限等重要项目)需加盖双方印章。如有附页,附页也需加盖双方印章。所有章戳应该完整清晰。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
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章 审查
第四条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变更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质权人、出质人名称
名称应该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致、与加盖的印章或签字相一致;多个申请人的应按照顺次依次填写,填写不下可另附页;申请人为个人的,还需在姓名后备注身份证件号码。
(二)质权人、出质人地址、电话、邮编
地址应尽量的详尽,省市县行政区划需填写完整;电话和邮编应详细准确;填写的地址应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显示地址为同一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三)代理机构名称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并加盖章戳、签字。
(四)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编号
标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编号
(五)申请变更事项
若变更担保债权数额的应备注变更前担保债权数额及变更后担保债权数额,变更后的担保债权数额应与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变更协议规定一致。
第五条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事业单位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编制管理机构的文件,以上均需提供复印件,由当事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 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一)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名义的应递交当地工商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二)变更担保债权数额的应递交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签订的的变更协议原件,原件不足的,提供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双方当事人印章,或提供经公证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协议中应载明变更后担保债权的数额。
第七条 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八条 授权委托书
(一)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出具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书式应在载明:
(1)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2)委托人章戳。
(3)委托事项
(二)普通授权情况下,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出具,需加盖委托人的章戳或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为负责人)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只需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标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并签字。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
第八条 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上述条规定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变更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变更后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条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宜的文书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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