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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股权转让代办分享: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能不能转让股权
这天,管家在大厅又遇上一位满脸困惑的大哥——
兄弟,我是XX公司的股东,有件事我想咨询一下。我打算把我名下的股权转让给别人,不过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实际出资,这种情况下,我的股权能对外转让吗?
通过管家前面的栏目,大家已经知道,缴纳出资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法定义务,而在认缴制的背景下,股东的出资时间可以定到很多年以后,于是在实践中,很多股东还没有实际缴纳出资就需要进行股权转让。关于这个问题,相信不少小伙伴都有着和那位大哥同样的困惑,股东未实际出资,其股权能不能进行转让呢?如果能,又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1---首先,管家要向大家明确的是,这种情况下的股权是可以转让的。
关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可以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合理限制。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限制该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依“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我们可以推出——该股东仍然可以行使转让股权的权利。
因此,出资存在瑕疵,不构成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事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并不能以未实际出资为由,主张该股东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然后,管家要说的是,真正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并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因素在于——股权受让人是否知情。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情形会有两种:
1、受让人知情;2、受让人不知情。
对于前者,股权受让人明知道转让方是个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东,却仍然与该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受让该股权,可视为其自愿承受相应的后果,同时,转让方(即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也不存在恶意隐瞒、恶意欺诈等过错,则该种情形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受让方将对转让方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转让协议是有效的,股权也是可以正常转让的,但受让人可能将接过原股东的“锅”、履行原股东应尽的出资义务。
对于后者,即原股东刻意隐瞒未实际出资的事实,受让人在不知道转让方并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继而受让该股权的情形下,由于转让方恶意隐瞒重要事实,使受让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了民法中的“欺诈”,则该情形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股权转让协议”可撤销,而不是“有效”!
作为一份“买卖契约”,或者说一种买卖股权的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自然受《合同法》调整,而《合同法》明确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来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从而使得该协议的法律效力自始无效,继而避免自己莫名“背锅”、替原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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